惡劣!優等葬儀社老闆逼越勞洗大體 6看護控訴 - 喪葬
By Odelette
at 2011-10-04T18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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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1/10/04/91-2746717.htm
惡劣!優等葬儀社老闆逼越勞洗大體 6看護控訴
林保宏
2011年10月4日 08:23
高雄市一間經營安養院的夫婦,還兼營葬儀社,竟要求在安養院從事看護工作的6名越籍
勞工到葬儀社洗大體,看護身心受創提起告訴。(圖/翻攝自網路)
社會中心/高雄報導
惡劣!曾經榮獲高雄市政府優等評鑑的孝欣葬儀社,老闆除了經營葬儀社之外,還兼營三
間安養院,日前卻被爆料強迫6名照顧老人的越南籍女看護,除了要在安養院工作外,還
得到葬議設洗大體,甚至還要挖墳撿骨,雇主還壓榨她們的薪水,平均每人的時薪僅50元
。
這對惡劣的雇主林鴻坤(45歲)、吳靜惠(43歲)夫婦,在高雄市除了經營孝升、孝星和永泰
三家養護中心外,還兼營孝欣葬儀社。08起夫婦雇用6名越南籍女看護工,負責每晚8時至
隔天上午8時的看護工作。但林鴻坤夫婦為了節省開支,竟從09年4月起要求6名看護工白
天需不定期的到葬儀社洗屍。
林鴻坤夫婦在警局偵訊時坦承帶看護工到賓儀館洗屍、入殮等,但在法庭時卻又翻供,辯
稱「她們是為了要多賺點錢才自願來幫忙的」;但6名越南籍看護在法庭作證時表示是老
闆強迫她們,還對她們說「來台灣就是要工作,不工作就要遣返妳們!」6名看護擔心自
己被遣返解約,不得不去,還有人因此看到屍體而嚇到昏倒。
合議庭最後採信越勞證詞,並認定林鴻坤夫婦自98年6月1日至9月15日這段時間,利用越
勞經濟狀況不佳、在台孤立無援,並以遣返為理由恐嚇他們從事殯葬工作。檢方原對林姓
夫婦求刑2年,但因2人已與看護達成協議和解,3日判處2人各10個月徒刑,緩刑3年,但
須向國庫支付25萬元定讞。
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6/6630163.shtml
雇主迫洗屍撿骨 越女看護夢魘
【聯合報╱記者王文玲/台北報導】 2011.10.04 02:30 am
高雄市林鴻坤、吳靜惠夫婦經營三家養護中心及一間葬儀社,他們以「不做就解約遣返」
恐嚇六名擔任夜間看護的越南籍女子,白天去葬儀社替亡者更衣、洗屍體,甚至挖墳撿骨
,每小時工資五十元,僅台籍臨時工廿分之一。
檢方依違反「人口販運法」起訴兩人並均求刑兩年;但一、二審法官考量他們已與六人和
解,又沒有前科,係因社會仍有歧視外勞及漠視外勞權益的錯誤觀念而犯罪,沒有與法律
為敵的重大惡性,判處各十個月徒刑,緩刑三年,並各支付國庫廿五萬元、接受四場法治
認知教育。兩人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,全案確定。
林鴻坤夫婦在高雄市鼓山路、博愛路、七賢路開了三家養護中心,另在七賢二路經營「孝
欣葬儀社」。
判決指出,林鴻坤夫婦自2008年到2009年六月,先後僱用六名越籍女子擔任養護中心夜間
看護,卻於2009年6至9月間,多次在日間派車載她們到醫院或殯儀館,強迫她們清洗亡者
大體、著衣,有一人更稱曾被要求挖墳撿骨。
林鴻坤夫婦雖強調六人自願加班賺錢,但六人於偵審時一致供稱不願做這一類工作。她們
說,老闆和老闆娘都說不做就送回越南,且護照和存摺都由老闆夫婦保管,她們也親眼見
過同事被遣返,才不敢不從。
六人細述不願「加班」辛酸。一名女子說「每次去殯儀館都很害怕,常驚醒睡不好。」還
有一人說「第一次上殯儀館時昏倒,卻遭老闆責罵。」法院調查發現,她們「加班」時薪
五十元,但從事相同工作的台籍臨時工時薪在千元左右,六人工作報酬明顯不合理。
林鴻坤夫婦觸犯人口販運法第卅二條,意圖營利,以恐嚇或他人難以求助方式,使人從事
勞務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;恐嚇者,可處七年以下徒刑,併科罰金五百萬元,利用他人
難以求助,可處三年以下徒刑,併科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【2011/10/04 聯合報】
http://iservice.libertytimes.com.tw/liveNews/news.php?no=550047&type=%E7%A4%BE%E6%9C%83
逼越勞看護洗大體 雇主被判10月、緩刑3年 【2011/10/3 15:17】
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在高雄市經營養護中心及葬儀社的林鴻坤、吳靜惠夫婦,被控
2年前逼養護中心僱用的6名越勞,利用下班時間到殯儀館、醫院洗屍體及著衣,且每小時
只給50元加班費,越勞不從就揚言要遣返她們,最高法院依違反人口販運防治法,將林鴻
坤、吳靜惠各判刑10月確定、緩刑3年,還各須向國庫支付25萬元。
檢方原對林鴻坤、吳靜惠求刑2年,最高法院也認為林鴻坤、吳靜惠欺人太甚,不該歧
視外勞、漠視外勞權益,但合議庭考慮林鴻坤、吳靜惠,已與被害越勞和解,因此未重判
。
判決書指出,林鴻坤、吳靜惠庭訊時,否認剝奪越勞權益,推說是越勞想用下班時間賺
加班費,才會帶她們去殯儀館洗屍體,林鴻坤聲稱問心無愧,自認對越勞太好了,越勞去
殯儀館也只是在旁遊玩,沒有從事專業殯葬工作,但越勞作證時,強調如不從、老闆會遣
返,才不得不去,合議庭採信越勞證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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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劣!優等葬儀社老闆逼越勞洗大體 6看護控訴
林保宏
2011年10月4日 08:23
高雄市一間經營安養院的夫婦,還兼營葬儀社,竟要求在安養院從事看護工作的6名越籍
勞工到葬儀社洗大體,看護身心受創提起告訴。(圖/翻攝自網路)
社會中心/高雄報導
惡劣!曾經榮獲高雄市政府優等評鑑的孝欣葬儀社,老闆除了經營葬儀社之外,還兼營三
間安養院,日前卻被爆料強迫6名照顧老人的越南籍女看護,除了要在安養院工作外,還
得到葬議設洗大體,甚至還要挖墳撿骨,雇主還壓榨她們的薪水,平均每人的時薪僅50元
。
這對惡劣的雇主林鴻坤(45歲)、吳靜惠(43歲)夫婦,在高雄市除了經營孝升、孝星和永泰
三家養護中心外,還兼營孝欣葬儀社。08起夫婦雇用6名越南籍女看護工,負責每晚8時至
隔天上午8時的看護工作。但林鴻坤夫婦為了節省開支,竟從09年4月起要求6名看護工白
天需不定期的到葬儀社洗屍。
林鴻坤夫婦在警局偵訊時坦承帶看護工到賓儀館洗屍、入殮等,但在法庭時卻又翻供,辯
稱「她們是為了要多賺點錢才自願來幫忙的」;但6名越南籍看護在法庭作證時表示是老
闆強迫她們,還對她們說「來台灣就是要工作,不工作就要遣返妳們!」6名看護擔心自
己被遣返解約,不得不去,還有人因此看到屍體而嚇到昏倒。
合議庭最後採信越勞證詞,並認定林鴻坤夫婦自98年6月1日至9月15日這段時間,利用越
勞經濟狀況不佳、在台孤立無援,並以遣返為理由恐嚇他們從事殯葬工作。檢方原對林姓
夫婦求刑2年,但因2人已與看護達成協議和解,3日判處2人各10個月徒刑,緩刑3年,但
須向國庫支付25萬元定讞。
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6/6630163.shtml
雇主迫洗屍撿骨 越女看護夢魘
【聯合報╱記者王文玲/台北報導】 2011.10.04 02:30 am
高雄市林鴻坤、吳靜惠夫婦經營三家養護中心及一間葬儀社,他們以「不做就解約遣返」
恐嚇六名擔任夜間看護的越南籍女子,白天去葬儀社替亡者更衣、洗屍體,甚至挖墳撿骨
,每小時工資五十元,僅台籍臨時工廿分之一。
檢方依違反「人口販運法」起訴兩人並均求刑兩年;但一、二審法官考量他們已與六人和
解,又沒有前科,係因社會仍有歧視外勞及漠視外勞權益的錯誤觀念而犯罪,沒有與法律
為敵的重大惡性,判處各十個月徒刑,緩刑三年,並各支付國庫廿五萬元、接受四場法治
認知教育。兩人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,全案確定。
林鴻坤夫婦在高雄市鼓山路、博愛路、七賢路開了三家養護中心,另在七賢二路經營「孝
欣葬儀社」。
判決指出,林鴻坤夫婦自2008年到2009年六月,先後僱用六名越籍女子擔任養護中心夜間
看護,卻於2009年6至9月間,多次在日間派車載她們到醫院或殯儀館,強迫她們清洗亡者
大體、著衣,有一人更稱曾被要求挖墳撿骨。
林鴻坤夫婦雖強調六人自願加班賺錢,但六人於偵審時一致供稱不願做這一類工作。她們
說,老闆和老闆娘都說不做就送回越南,且護照和存摺都由老闆夫婦保管,她們也親眼見
過同事被遣返,才不敢不從。
六人細述不願「加班」辛酸。一名女子說「每次去殯儀館都很害怕,常驚醒睡不好。」還
有一人說「第一次上殯儀館時昏倒,卻遭老闆責罵。」法院調查發現,她們「加班」時薪
五十元,但從事相同工作的台籍臨時工時薪在千元左右,六人工作報酬明顯不合理。
林鴻坤夫婦觸犯人口販運法第卅二條,意圖營利,以恐嚇或他人難以求助方式,使人從事
勞務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;恐嚇者,可處七年以下徒刑,併科罰金五百萬元,利用他人
難以求助,可處三年以下徒刑,併科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【2011/10/04 聯合報】
http://iservice.libertytimes.com.tw/liveNews/news.php?no=550047&type=%E7%A4%BE%E6%9C%83
逼越勞看護洗大體 雇主被判10月、緩刑3年 【2011/10/3 15:17】
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在高雄市經營養護中心及葬儀社的林鴻坤、吳靜惠夫婦,被控
2年前逼養護中心僱用的6名越勞,利用下班時間到殯儀館、醫院洗屍體及著衣,且每小時
只給50元加班費,越勞不從就揚言要遣返她們,最高法院依違反人口販運防治法,將林鴻
坤、吳靜惠各判刑10月確定、緩刑3年,還各須向國庫支付25萬元。
檢方原對林鴻坤、吳靜惠求刑2年,最高法院也認為林鴻坤、吳靜惠欺人太甚,不該歧
視外勞、漠視外勞權益,但合議庭考慮林鴻坤、吳靜惠,已與被害越勞和解,因此未重判
。
判決書指出,林鴻坤、吳靜惠庭訊時,否認剝奪越勞權益,推說是越勞想用下班時間賺
加班費,才會帶她們去殯儀館洗屍體,林鴻坤聲稱問心無愧,自認對越勞太好了,越勞去
殯儀館也只是在旁遊玩,沒有從事專業殯葬工作,但越勞作證時,強調如不從、老闆會遣
返,才不得不去,合議庭採信越勞證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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